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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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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钢铁原料”与“废钢铁”的区别

2021-08-11
近日,有多家媒体通过互联网发布“我国布告全面敞开进口废钢”、“废钢进口不再受限”、“废钢进口事宜已尘埃落定”等文章。笔者具体梳理了国家相关产业方针,认为以上说法不谨慎,也不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则,进口“废钢”归于违法行为。
一、相关方针梳理
1.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制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办理制度改革施行方案》,要求2020年末我国原则上全面制止进口固体废物,严厉固体废物进口办理。
2.依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办理目录》的布告(2018年第6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废钢铁等8个种类的固体废物从《非约束进口类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约束进口类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间第115条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规则“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损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许虽未损失利用价值但被扔掉或许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归入固体废物办理的物品、物质”。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用语的规则,“废钢”归于“固体废物”,是被清晰制止从境外输入境内的。如果将“废钢”进口到国内,归于违法行为。
二、《再生钢铁质料》标准的重要作用
1.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办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办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质料》(GB/T 39733-2020)引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再生钢铁质料》标准规则:“收回料”是指损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许虽未损失利用价值但被扔掉或许抛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即相当于未加工的“废钢铁”。“再生钢铁质料”是“收回料”通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运用的炉料产品。再生钢铁质料通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后,契合环保技术要求。加工处理如下图所示。
图1  再生钢铁质料加工处理示意图
3.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标准再生钢铁质料进口办理有关事项的布告》清晰了契合《再生钢铁质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质料,不归于固体废物,可自在进口,不契合该标准规则的,制止进口。
三、“再生钢铁质料”与“废钢铁”的差异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质料》与GB/T 4223-2017《废钢铁》国家标准的首要差异见表1。
表1 《再生钢铁质料》与《废钢铁》的首要差异
GB/T 4223-2017《废钢铁》在“废钢铁”的分类和来历方面进行了概括,种类包括渣钢、钢屑等类别,但在加工方法、表观特征、商标、夹杂物、危险废物、特征特点等方面没有做具体规则和说明。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质料》针对优质的再生铁素资源,在术语和定义、加工方法、表观特征、分类、商标、夹杂物、危险废物、取样检验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则和具体的要求。
“废钢铁”仅适用于国内废钢铁资源的收回及运用,不适用于作为质料进口。“再生钢铁质料”作为炉料产品,是在当前生产技术条件下,通过分类收回及加工处理,契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要求,为满足我国相关职业高质量发展而提供的钢铁炉料产品。
四、加强职业自律,标准进口办理
1.《关于标准再生钢铁质料进口办理有关事项的布告》清晰规则契合《再生钢铁质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质料可自在进口。不契合国家标准规则的,制止进口。
2.“废钢铁”归于固体废物,为约束进口类。企业应坚持职业自律,严把质料质量关,确保收购的货品契合国家标准要求。关于进口不契合标准的货品,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施行退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我国废钢铁使用协会作为《再生钢铁质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的牵头研发单位,在我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将联合相关部分,加强标准宣贯,促进标准施行,为标准再生钢铁质料进口办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助力我国钢铁产业安全保障和更好地绿色发展提供支撑。